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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7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芹

  我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茶为国饮,发乎神农。贵州由于特殊的地形地貌和得天独厚的气候资源,造就我省是最适宜茶树生长的原产地中心和出产优质茶叶的区域之一。茶产业作为我省农业传统优势产业,既是生态产业也是富民产业,在全省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近十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茶产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7〕6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茶产业强省的意见》(黔党发〔2018〕22号)等专门文件,2019年,省委省政府又将茶产业列为省领导领衔推进的脱贫攻坚十二大农村产业发展之首。通过多年的持续不断努力,截止2019年底,全省已有茶园面积700万亩(其中投产601.7万亩),连续七年居全国第一;全年茶叶产量40.1万吨,产值451.2亿元;茶产业辐射带动356.1万人,带动贫困户34.81万人,脱贫17.46万人,涉茶人员年人均收入10699.08元,其中涉茶贫困户人均年收入5722.79元。茶产业已经成为我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征途中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产业。

  虽然全省茶产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离省委的要求,人民的期盼,茶产业强省的目标要求仍然有较大差距。我省茶产业发展还比较简单,大而不强,主要表现为产业集中度不高,分工分业不细化,人才与科技服务水平、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行业的总经济效益等与全国种茶面积第一大省、全省域高原优质茶区十分不匹配。为了做优做强我省茶产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围绕黔党发〔2018〕22号文的目标要求,以法治引领和依法保障我省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茶产业强省步伐,实现我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茶产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2018年10月,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成立了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远坤为组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省茶文化研究会、省茶科所、贵州大学茶学院等共同参与的起草组,开展《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工作。起草组先后召集全省9个市州、43个茶叶主产县茶叶主管部门负责人,就《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研究座谈。在《条例(草案)》形成过程中,起草组赴广东省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农业产业发展地方立法的先进经验;到贵阳市、铜仁市、遵义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等产茶县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产茶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基层群众代表意见,征求了9个市(州)人大及部分县(区、市)人大的意见建议,并在人大网站上两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二条。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名称。立法计划中原确定的是《贵州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在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认为,如果仅对促进扩大茶园面积或茶产业保护进行地方立法,内容可覆盖的茶产业链短,不能很好地解决我省茶产业发展中的诸多现实问题。当前我省茶产业的主要矛盾不是扩大茶树种植面积的问题,而是怎样全面提升质量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快建设茶产业强省,加大茶一、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提高茶产业发展的整体效益。因此,将条例名称修改为《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力求立法目标定位准确,更加切合实际和具有可操作性。

  (二)关于划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思考。茶树的种植是贵州茶产业的基础,划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宗旨是在各个产茶县建设茶园的核心示范区,以绿色生态理念,引领质量兴茶,为茶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可持续支撑。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建设,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集成推广先进技术,聚集各类生产要素,大力推进生态示范标准茶园建设,充分释放绿色发展红利,打造“贵州干净茶”的样板。在《条例(草案)》第二章“茶树种植”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提出了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划定主体、条件、程序、建设标准、栽培标准、政策支持,带动新型茶业经营主体和茶农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推动茶产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第二十一条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除了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规定了其他七项禁止行为。

  (三)关于公用品牌的建设。尽管我省茶叶公用品牌在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上有了较大提升,但大多数区域性茶叶公用品牌仍局限于本县知名、本省知名;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共同努力打造。在《条例》第四章“品牌建设”中力求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并落实黔党发〔2018〕22号文件精神提出了集中树立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四大类公用品牌,在四大类公用品牌下再支持省里集中树立的都匀毛尖、湄潭翠芽、绿宝石、遵义红“三绿一红”品牌,同时对已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的区域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进行打造扶持等内容。

  (四)关于茶叶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茶叶质量安全是我省茶产业发展的生命线、核心竞争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贵州茶产业发展的成败。《条例(草案)》重点进行了规范,总则第五条规定了乡镇(社区)和村(居)相关职责,第六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茶树鲜叶采摘、种植、加工等建立记录档案,保证可追溯性;第十五条对在茶树种植基地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对使用剧毒、高毒、禁用农药作了禁止性规定。

  此外,《条例》对禁止性的规定,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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