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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二条最后增加“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2.第三条在“无害化处置率”后增加“以及污染担责”。

  3.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修改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修改为“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5.第二十四条中的“尾矿”后增加“煤矸石”。

  6.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7.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8.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9.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交售方便”修改为“便捷利民、收购有序”。

  10.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并修改为:“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或者其委托的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回收电子废物,送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1.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废药剂、废试剂属危险化学品的,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不适用本条例。”

  12.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5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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