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12月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有关问题到六盘水市和福泉市开展专题调研,征求了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的意见。2020年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具体修改意见
1.第六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信、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
2.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定期予以公布”修改为“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将本辖区内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定期公布”。
3.第十六条第一款删除“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后增加“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5.第二十四条将“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对贮存库进行视频监控”修改为“不断提高资源化利用比例”。
6.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要求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7.第三十九条删除“并引导专业化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储存、运输和处置工作”。
8.删除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9.第五十六条删除“高温蒸煮方式处置医疗废物后,优先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10.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或者场地修复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1.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除第二款。
12.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删除“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撒生活垃圾及滴漏污水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3.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设置统一标识,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物贮存、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未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和专用容器贮存危险废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危险废物记录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审议《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时,有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增加禁塑限塑内容,会后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建议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增加有关禁塑限塑的内容。在第二次审议中,有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增加的内容规定过细过严,过于具体,国家对禁塑限塑是分行业分阶段分时限分步骤实施的,对有些范围作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超前规定会限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此外该条规定应当设置罚则,建议再斟酌。
今年1月颁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及贵州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都规定了2020年、2022年、2025年有关行业和有关机构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今年4月29日新修订的固废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相应处罚。为此,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审议,将《条例二次审议修改稿》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要求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并根据上位法明确了有关单位法律责任。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