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除第十四条。
2.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供水单位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计量设施有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用水单位实际年用水量超过其年用水量30%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4.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后增加“保障正常供水”。
5.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删除“高尔夫球场”。
6.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动态调整和评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并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三款修改为:“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专项用于实施户表改造、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主要用于水质提升、完善计量设施、户表及管网改造等,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加价收入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7.第四十一条中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因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以及施行前的宣传准备等需要,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9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