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3月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供水单位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供水单位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确保正常使用。”
2.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因再生水水量不足确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缴费。”
3.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4.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根据本省实际,在保障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动态调整和评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时,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专项用于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专项用于水质提升、完善计量设施、户表及管网改造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挪作他用。”
5.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再生水价格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按照与城镇供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合理确定。”
6.第四十一条中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