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年11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洪民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环资委办理后,我委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咨询专家的意见,11月8日召开论证会,听取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此前,作为起草小组成员单位,我委提前介入,参与了《条例(草案)》立法的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在此基础上,11月11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党的十八大将建设节水型社会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作出“节水优先”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绿色发展,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省委出台了一系列推进节约用水相关文件。我省是工程性缺水较为严重的省份,水资源利用率低。目前我省省级层面尚无专门的法规对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进行规范和约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重要指示精神,把中央和省委关于节约用水的系列决策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解决我省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水资源有效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一部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条例(草案)》在节约用水的原则和机制、节约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措施、节约用水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节水工作职责,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用水者责任等。总体结构完整、条理清晰、内容全面、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第一条中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修改为“珍惜水资源”。
2.第五条第二款删除“制定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政策”。第六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大中小学生节约用水教育,提高节约用水意识”。删除第七款、第九款。
3.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水生态文明宣传,倡导节约用水行为,提高全社会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每年3月为本省节约用水宣传月。”
4.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学校、宾馆、商场、车站、机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删除第四款。
5.第九条中“征求”后加“同级”两字。
6.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项目,应当将节约用水评价作为水资源论证的重要内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7.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款中“其用水指标按上一年度”后加“核定数”三字。
8.第十九条第二款删除“建设节水型企业”。
9.第二十条删除“和节水型灌区”。
10.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建筑节约用水。新建公共建筑应当禁止使用非节水型器具。”
11.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非节水型器具和设备设施。”
12.第二十六条删除“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
13.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14.删除第三十二条。
另外,建议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作进一步技术规范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