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11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桑维亮
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贵州视察,发表重要讲话,为贵州各项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小康一个民族不能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一个民族也不能落下。”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全省、全国同步迈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继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
8月至9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赴9个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全面完成了执法检查的相关工作。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结经验,探索创新,“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迈出新步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制度保障和显著优势,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化和法治保障。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对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督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安排,2015-2020年连续六年对“一法两规定”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推动“一法两规定”贯彻实施,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11月,全国人大民委调研组对贵州连续六年开展“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总结提炼了五个方面的重要启示。调研组认为,“连续六年开展执法检查,已经成为具有贵州辨识度的一项硬核成果,是彰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的重要举措。”2020年12月,栗战书委员长在全国人大民委的调研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对贵州连续六年开展“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予以充分肯定。
今年是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开展“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的第七年。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栗战书委员长重要批示要求,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和全省发展大局,全面总结回顾过去六年的做法、成效和经验,严格对照“一法两规定”,积极推进工作创新、方式创新,着力打造“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升级版。
一是突出重点,紧盯问题。今年的执法检查,立足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全面小康向全面现代化的过渡期,更加聚焦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点检查民族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情况,包括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情况、规划编制情况、产业发展情况、人才支持情况、文化振兴和乡风文明建设情况、生态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情况、制度机制保障情况等,着力推动民族地区和民族地区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是各方联动,形成合力。今年的执法检查,紧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要求,更加强化各方联动,积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途径,努力形成监督合力。既由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别赴9个市州开展实地检查,也要求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自行组织执法检查组先行开展检查。既要求17个省直部门开展自查,也首次对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5个省直部门开展实地检查。既组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也邀请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参与执法检查。既由执法检查组直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地了解掌握实际情况,也首次委托11个自治县和10个辖有民族乡的区县分别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区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基层人大代表、村(居)民委员会和群众代表等的意见建议。
三是多措并举,确保实效。今年的执法检查,突出用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更加注重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努力提高监督实效。提升执法检查层级,由过去六年委托民族宗教委员会开展检查变为由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开展检查。改进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方式,由过去六年的书面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变为由常委会领导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执法检查报告,并进行分组审议。同时,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同步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专项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法两规定”贯彻实施取得新成效
近年来,在省委坚强领导下,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为统筹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制度建设更加健全,治理效能显著提升。编制规划:省人民政府批复了省民宗委、省发改委共同制定的《贵州省“十四五”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规划》,该规划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推动民族地区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努力在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上继续走前列、做示范;省民宗委、省发改委及省乡村振兴局等单位相继制定印发了《贵州省“十四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贵州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规划项目倾斜支持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发展,高速公路全省新增纳入规划项目5个共436公里,其中民族地区有4个共335公里;新增纳入规划储备项目6个共237公里,其中民族地区占5个共174公里。项目建设:“推动三个自治州等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原生态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已纳入《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省发改委积极建议将“凯里—都匀”同城化发展、“贵阳—兴义”快速铁路、实施贵州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程等一批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资金使用:截止目前,省财政厅已下达民族地区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72.55亿元,占全省衔接资金总数的51.9%;省财政厅出台了《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增了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民族文化保护发展等内容;省发改委2020年以来下达三个自治州和十一个自治县各类投资项目2021个,下达资金共计488.9亿元,安排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1.95亿元支持威宁、紫云、沿河等民族地区加强“一县一业”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开局良好。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接续推进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一是制定了系列政策,采取了系列举措防止返贫。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巩固。省乡村振兴局制定印发了《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强化防贫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的工作方案》,明确各级职责和工作步骤,压实预警监测、信息录入、精准帮扶“三线”责任,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提供制度机制保障。二是以贵州扶贫云系统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建立省级“防贫预警监测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提升监测准确性,定期发布预警,实现防贫监测体系动态管理。截至2021年7月31日,三个自治州已消除返贫致贫风险5.75万户22.58万人,占全省已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人数的53.83%。三是积极推动稳岗就业,充分发挥粤黔新一轮帮扶优势,加大脱贫劳动力输出力度,广泛开展以工代赈,积极办好扶贫车间,加强乡村公益岗位管理和使用,助力更多脱贫人口就地就近就业,解决了后顾之忧。2021年上半年,三个自治州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138.79万人,是2020年的110%。四是争取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逐年得到增长。2021年共争取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38859万元,比2020年增加2609万,增幅7.2%,为全国最好。
(三)特色产业优势凸显,质量效益稳步提升。一是高位谋划特色产业发展。省民宗委制定《关于发展民族特色产业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争取将民族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省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重点推进苗绣、贵银、蜡染等民族特色产业向高端化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大力推进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指导民族地区结合实际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产业提质增效。二是农村产业革命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村产业发展主引擎,产业扶贫成为脱贫攻坚的主导力量,推动12大特色优势产业蓬勃发展和一二三产加快融合发展。都匀市、兴义市、麻江县3个县(市)入选全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威宁、兴仁、长顺、麻江、龙里5个县(市)入选全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一县一业、一乡一特、一村一品”产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三是民族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有序推进。省文化与旅游厅制定的《贵州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将重点推进黔西南“户外运动+度假康养”,加速推进黔东南“山地旅游+民族文化”、黔南“山地旅游+天文科普”的开发建设,加快发展以民族和山地为特色的文化旅游业,推动春夏秋冬四季旅游均衡发展,形成特色鲜明、多极拉动的全域旅游目的地体系;截止目前,全省共有465家A级旅游景区,其中3个民族自治州共有163家,占总数的35%。
(四)民族文化事业和产业不断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巩固。一是民族文化产业欣欣向荣。我省依托民族文化资源富集优势,深入推进文旅融合,312个民族村寨被命名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数量居全国第一,打造西江千户苗寨、肇兴侗寨等一批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为实现旅游业持续“井喷式”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立足民族文化资源特色,重点打造“黔酒”“黔茶”“黔绣”“黔银”“黔织”等“黔系列”民族文化品牌,深入推进“黔货出山”,民族文化产品品牌化、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生产经营成效显著,为我省实现从“经济洼地”向“增速前列”的跃升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各族群众精神文化需要不断得到满足。以民族歌舞、民族戏剧、民族体育、民族服饰、民族文学等为依托,我省每四年举办一次全省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进一步丰富了中华文化的内涵,更好满足了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三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谱写新篇。省人民政府将每年10月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村寨、进军营、进街道、进景区、进园区等活动。每五年召开一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进一步铸牢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遵义市相继成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州),贵阳市、六盘水市创建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安顺市、毕节市创建工作稳步推进。
(五)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支撑作用日益强化。一是广聚人才的平台更加坚实。2020年以来,省人社厅围绕少数民族地区人才需求,通过人才博览会、省校合作赴外引才等平台,持续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做好人才招聘工作。通过第九届人博会官网、省内外各大媒体、省外220余家高校为三个自治州等少数民族地区发布近500余家企事业用人单位,1650个岗位,5093名人才需求,为用人单位进行线上揽才发挥了重要作用;黔南州出台《关于建立村干部薪酬体系的指导意见》,拿出系列政策“干货”,用“真金白银”提高村干部薪资待遇,激励更多优秀人才留在农村、流向农村、振兴农村。届时,黔南州村干部每年薪酬最低将达到3万元以上,村“两委”正职最低将达到4万元以上,实行“一肩挑”的最低将达到5万元以上。二是人尽其才的舞台更加广阔。2020年以来,省人社厅开展“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申报评选,引进第六批“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16名,其中,黔南州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赵磊入选省第六批“百人领军人才”,申报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带动600余人就业,产值10亿元,纳税1.2亿元。三是人才培养方式持续优化。省农业农村厅为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和高素质农民培育,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今年已安排少数民族地区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资金3681.8万元培育10276人,占比50%、51%;省农业农村厅还会同省委组织部制定《关于开展2021年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的选调生示范培训工作的通知》,在培训名额分配上重点支持脱贫地区,其中分配给民族地区名额共300人,占比42.9%。
三、认清形势,正视问题,“一法两规定”贯彻实施面临新考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本次执法检查发现,“一法两规定”贯彻实施也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以及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需求新期待,还有一定差距,需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一)结合实际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仍有短板。一是思想认识上,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已持续开展了七年,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重要性的认识仍有不足,对“一法两规定”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方面的特殊重要意义认识还不是很到位,将其与一般的法律法规等同视之的情况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还不够强,有的还在认为“一法两规定”贯彻实施只是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主管部门的事,政府统筹、部门齐抓共管的执法机制还不是很健全,社会参与监督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广度和深度还显不足。二是学习宣传上,一些地方宣传普及形式比较单一、范围过窄、内容不全面不深入,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学习不系统,培训走过场,学用脱节,普法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一些基层部门没有组织好学习宣传,个别干部对“一法两规定”的具体内容不了解。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法规颁布后多年来,我省没有一个自治州、自治县主动使用该规定;2017年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从2017年起,省财政通过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安排每个民族自治县2000万元以上,并作为固定补助基数。对民族乡补助50万元,单独予以列示。”仍有不少地方对这项因民族因素增加的转移支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清楚。三是具体实施上,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未能很好地处理民族地区发展与全社会共同繁荣发展的关系,还不能充分有效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念、原则、目标有效地融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如,《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编制的指导;对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建设的项目,优先列入计划,优先审批,在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但在检查中发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和发展仍缺乏整体规划,村寨建设存在片面追求简单和经济实用,对民族特色缺乏具体的标准的情况;一些地方在发展乡村旅游开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过程中,忽略了对村寨文化符号、建筑风格的保护,破坏了村寨整体布局和原有风貌;有的只注重房屋样式和外观,缺少对民族文化资源、民族元素的挖掘、保护,同质化现象突出。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均对传承和发展优秀民族文化作了规定。但检查中发现,受保护发展资金有限等因素影响,优秀民族文化出现传承人断档、队伍青黄不接等难题,民族特色文化消失明显加快,民族文化产业化发展相对缓慢,竞争力较弱。
(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依然繁重。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艰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条,对上级国家机关加大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力度、提升经济发展速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作了规定。但检查中发现,虽然我省全面完成了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解决了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但由于大病、残疾、灾害、产业失败和就业不稳等方面原因,一些脱贫人口存在返贫风险,一些边缘人口存在致贫风险,这在民族地区更为明显。全省最难啃的深度贫困区域基本上集中在民族地区,一些摘帽县和摘帽村长效性“造血式脱贫”机制尚未健全,农村居民中低收入群体和“输血型”贫困人口比重较大,面临较大的返贫风险压力。产业扶贫方式以政府和社会扶持为主导,参与市场竞争能力较弱,可持续发展能力亟待提升。二是经济总量偏低,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还较明显。我省民族地区的46个县中,42个县属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大部分县都是“吃饭财政”,地方财力有限,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受自身经济结构性矛盾制约等诸多因素影响,全省民族地区主导产业对地方财税的贡献不高,地方政府债务偿还能力较弱,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依赖度较大。一些资源型地区和老工业城市经济发展转型压力增大,培育壮大具有新增长点的接续替代产业偏少、偏小、偏弱。政府投资建设类项目面临地方资金配套压力,城乡居民消费能力处于较低水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量空间和社会消费增长空间有限。三是与其他地区比较发展不平衡明显,一些方面出现差距拉大的情况。2020年民族地区GDP只占全省的30.3%,比55.5%的面积比重低了25.5%,与38.1%的常住人口比重低了7.8%,比2015年的31.7%减少了1.4%;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省18.8%,比2015年的24.1%减少了5.3%。从省内排位情况来看,黔西南、黔东南、黔南州大多数指标居于中下游,其中地区生产总值分别排在5、8、4位;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排在6、8、3位;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排在4、9、5位,工业增加值分别排在6、9、4位。11个自治县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在全省仍然处于较后的位置。
(三)对民族地区的差别化扶持力度仍需加大。一是对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差别化支持程度在一些方面还显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至第十六条,对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或倾斜化支持作了规定。但检查中发现,一些部门对民族地区的差别化支持的认识还不是很到位,一定程度上存在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一刀切、同等对待等情况。二是对民族地区资金方面的差别化支持力度还不够。《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交通、能源、水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比例。”但检查中发现,一些配套资金的减免还难于落实,影响了项目的实施。三是对民族地区差别化支持的综合性举措还比较有限。“一法两规定”关于对民族地区差别化支持的规定是综合规定和具体规定相结合。检查中发现,由于各个部门职责分工的原因,在民族地区差别化支持上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况一定程度存在,单一采取资金、项目、人才等支持的方式比较普遍,在结合实际专门针对某一民族地区进行系统性、综合性的分类施策上明显不足,各种措施之间衔接不好,整体性效用发挥有限。
(四)民族地区人才不足仍然明显。一是民族地区人才流失较为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条,《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对民族地区培养人才、招收人才作了规定。干事创业,关键在人才,人才要素是民族地区发展要素的核心。检查中发现,民族地区人才流失现象较为普遍,“外地人才不愿去、本地人才留不住”的问题较为突出。二是人才结构不合理比较明显。检查中发现,一些乡镇人才队伍主要以乡镇党政干部、各类“乡土人才”为主。其中,农村经营管理人才、产业发展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和科学技术人才等较为缺乏,且村支“两委”年龄偏大、学历偏低,对青年人才吸引不够。三是高层次人才较为缺乏。与其他地区相比,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比较滞后,尤其缺乏懂管理、熟悉经济等创新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且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多集中在地市级单位,基层及一线高层次人才缺乏非常突出。
四、把握机遇,迎难而上,推动“一法两规定”贯彻实施再上新台阶
今年8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牢牢把握新特点,紧紧抓住新机遇,奋力开启新征程,全面推进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取得新成效,努力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民族工作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等重大问题,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努力在学懂弄通、学深悟透上下功夫,切实贯彻到民族工作各方面各环节。一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和鲜明主线,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统筹谋划和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民族工作始终,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二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和制度保障,始终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努力提升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三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创新发展需要正确处理的重大关系,处理好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在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征程中同舟共济、携手并进。
(二)系统谋划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一是发挥民族特色优势资源、全力推行产业转型升级。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条件、比较优势等,找准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切入点和发力点。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力度,继续推动一批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的交通、水利、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落成,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不断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农旅融合、文旅融合、文体融合的要求,持续深入推动农旅文统筹发展。坚持把民居、民俗、民风等文化元素整合到全域旅游发展的各个方面,着力打造集产业观光、精品水果采摘、山水田园、民俗体验为一体的特色景区。重点围绕首位产业、潜力产业、龙头企业强链、延链、补链,重点发展新型建材、生态特色食品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锂电等新型产业,持续增强第二产业发展后劲。二是抓好典型示范,在项目资金安排和各类试点上优先考虑民族地区。持续以项目为抓手,着力于扶持民族地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于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民族地区结合资源禀赋、以市场为导向精准选择、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持续加大支持力度,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协调发展。在安排现有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对民族地区予以倾斜支持;普惠性资金,通过完善民族地区因素、设置差异化标准予以倾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依托“四化”基金,鼓励指导民族地区优化项目储备、主动申报项目,扎实抓好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继续安排民贸民品贴息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等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民族商品走出去,增强民族企业抗风险能力。加大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加快发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把促进民族地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发展作为政策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发展,有效激活民族地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三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创新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保护传承的政策支持,加大投入力度,扩大项目覆盖面,推动保护传承工作不断向基层延伸;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大乡风文明建设的推动力度,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深入挖掘、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好民族文化资源,赋予民族优秀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坚持把优秀民族文化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元素融入到美丽乡村建设各个方面,打造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强化民族民间传统工艺研发工作,推动苗绣、蜡染等民族传统工艺的创新研发,提升品质与品牌,引导民族民间工艺在创新发展中转化为经济效益。
(三)着力提升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素支撑。一是加强民族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编制管理、职称评审、人才招录和柔性流动等“引智”政策,大力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吸引各类人才向民族地区流动,为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提供制度保障。继续开展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培养涵盖农林水牧、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多行业、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大力实施边远脱贫地区、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民族地区乡土人才培训计划及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加快本土化高素质人才和农村能人培养步伐。二是推进民族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创新推进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开展民族地区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实现民族地区乡村形象提升、产业提升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衡量标准,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遴选综合条件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作用明显的乡村给予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历史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特色民居保护。挖掘文化内涵,培育发展动能,提高治理水平,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建设团结、和谐、美丽、宜居的乡村,打造“多彩贵州民族和美乡村”品牌。三是加强民族地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民族地区科技研发投入,建设一批服务民族地区资源型制造业、现代农业、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数字化技术创新中心。强化成果转化应用和科技服务支撑,继续推进科技创新与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
(四)大力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要深化拓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强化各级政府认真履行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责任,推动创建工作向基层下沉,坚持抓基层、强基础,深入广泛开展创建工作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部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在各级机关、单位、学校、农村、社区和社会组织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各族群众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二要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统一和自治、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施,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坚决维护宪法权威的前提下,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时,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在改革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注意听取民族地区的意见。民族自治地方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既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本地的贯彻执行,又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党的民族政策落到实处,真正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三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族法律法规。适时修改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认真完善贯彻执行情况不好的法律条文,对已有的涉及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整合和充实完善,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使“一法两规定”更好地落到实处,切实推进民族工作的法治化。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