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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酒文化、茶文化、尹珍文化、沙滩文化、抗战文化、浙大西迁文化、三线建设文化、民族民俗文化等其他地域特色文化遗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意见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遵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1月10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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