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1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国家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涉及长江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对我省涉及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没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一致同意将《决定草案》提交本次会议表决。
2021年11月23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加,对《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决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2月1日”。
为保证《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9件法规文本的准确性,《决定草案》通过后,需对有关的法规文本作文字技术处理,建议授权法制委员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正式文本。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