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11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三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的起草经过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了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和行政处罚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各地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立即作出安排部署,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要求,成立了清理工作专班,组织专门力量对涉及长江保护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梳理,开展具体清理工作。根据逐件逐条比对结果,共清理出3件与长江保护法、6件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法规,并拟出了修改建议。11月5日,法工委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厅局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有关法规的拟修改意见进行了讨论研究。
10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七次主任会议确定将涉及长江保护法和行政处罚法清理的法规修改的决定案,作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议题,决定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提出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1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主任会议审议,形成了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并决定将该议案提请常委会第二十九会议审议。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涉及长江保护法清理拟修改的3件法规
对照长江保护法的管控要求和处罚规定,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的要求,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3件法规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涉及行政处罚法清理拟修改的6件法规
一是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中增加了“通报批评”,第三项明确了“吊销许可证件”的表述,《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贵州省工会条例》《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3件法规作了相应修改。
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删除《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三是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将“罚款收据”修改为“专用票据”,对《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了相应修改。
四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表述,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