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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11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制止餐饮浪费和乡村振兴相关要求,对法规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021年11月23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增加“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协助’修改为‘依法’”。

  2.《修正案草案》第四条增加“第七项修改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进食”后增加“特殊情形除外”。

  3.《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二项中的“践行”修改为“提倡”,删除第四项中的“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第八项修改为“不违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修正案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剩余打包”修改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

  5.删除《修正案草案》第八条。

  6.《修正案草案》第九条增加“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归行划市”修改为‘划行归市’”。

  7.《修正案草案》第十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加强中华优秀文化和红色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厉行节约和反对浪费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第四项中的‘文化设施’修改为‘文化、体育设施’”。

  8.《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应当设置”修改为“根据需要合理设置”。

  9.《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增加“教育”。

  10.修正案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2月1日”。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保证法规文本的准确性,《修正案草案》通过后,需对法规文本作文字技术处理,建议授权法制委员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正式文本。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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