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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六条第一款中删除“路地”。

  2.第十七条中删除“预防和减少路外伤亡事故和危及行车安全事件的发生”,句末增加“增强学生铁路安全防护意识”。

  3.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铁路勘察、设计阶段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无法避让的,应当在设计、建设阶段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地质灾害隐患风险,为铁路建设及运营提供安全环境。”

  4.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调整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在铁路桥梁下、涵洞内堆放干柴、秸秆等可燃品以及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采用轻质材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悬挂广告牌(匾)、彩灯、标识。”

  5.第三十条修改为:“在铁路桥梁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搭建影响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建立仓储、开设商铺、进行加工生产等活动。”

  6.删除第五十条。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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