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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11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赴正安县开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21年11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外事侨务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认定并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2.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经济困难的”。

  3.第二十九条中的“公布接受华侨投诉的方式”修改为“公布投诉电话、信箱等”。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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