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1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有关问题到正安县经济开发区开展专题调研,征求了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的意见。2021年11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全面推行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服务。”
2.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专利”修改为“知识产权”。
3.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场主体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造成土地闲置”。
4.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缴费凭证以及其他电子票据、凭证的使用”。
5.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实现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共享。”
6.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删除“资质标准”。
7.第七十三条中的“快审快结”修改为“便捷高效”。
8.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违反规定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
“(二)违反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对企业开办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限制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或者违反规定要求重复办理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
“(四)未及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或者对确需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未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
“(五)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批的;
“(六)违反规定在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索要证明;
“(七)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动产转让登记服务;
“(八)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或者公平竞争审查;
“(九)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9.增加一条作为七十九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