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推进全民健身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推进全民健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规定》是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的要求,以“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形式,不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突出针对性,有几条写几条,符合立法的新要求,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目标绩效考核”修改为“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2.将第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堤岸、绿地,改造棚户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应当根据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3.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应当结合向社会开放的实际需要”修改为“应当满足教学需求,并结合向社会开放的实际需要”;将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隔离”修改为“相对隔离”;将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支持,并为其办理相关责任保险”。
4.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5.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健身人员入校健身,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服从管理,规范使用体育设施,加强自我保护,防止运动伤害。”
6.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修改为“逐步向社会开放”。
7.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扶持推广传统运动项目”修改为“扶持推广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8.《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5月1日”。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