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五条第二款改为第六条,“社会科学普及”修改为“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原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七条中的“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高等院校(职校)可以建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
3.删除第八条中的“学说”。
4.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内容为:“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第七项修改为:“新时代贵州精神”。
5.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修改为“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公益广告”;删除第三项中的“音视频”。
6.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和设施”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和设施”。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5月17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