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3月28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再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到正安县开展调研;召开省直有关部门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22年3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一条中的“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前增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同时,相应删除第四条第二款、原第十四条、原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3.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承担。”
4.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四)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
“(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同时,相应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原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5.综合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6.第九条修改为:“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7.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内容和形式”。
8.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第七项增加“伟大建党精神”;第八项修改为:“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9.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第三项修改为:“利用图书报刊、音视频、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新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四项修改为:“利用各类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举办多种群众性文化活动”。
10.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
11.第十五条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和平台、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12.原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规划课题、理论创新课题、专项课题、联合课题、委托课题等形式,鼓励、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和应用开发。”第二款修改为:“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活动。”
13.原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
14.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社会科学普及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拨付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15.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及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16.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前增加“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岗位。”删除第三款。
17.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活动。”
18.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范围,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19.原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0.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删除原第三十三条。
2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