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二章章名修改为“管道规划建设”;第四章章名修改为“管道高后果区管理”。
2.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军事设施”后增加“人防设施”。
3.第十五条第四款中的“管道路由线位放样后”修改为“管道线路确认并放线后”。
4.删除第三十一条中的“日常管理”。
5.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两款,第一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道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高后果区的安全宣传。”第二款内容为:“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提示,并设置逃生路线图。”
6.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管道企业应当加强对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防范化解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的安全风险。”
7.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本条例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6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