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3月28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路良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赴贵安新区就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22年3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防护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论证,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改线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2.第十六条修改为:“因管道运行和管道保护,影响土地后续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另行给予相关权益人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地后续补偿机制。”
3.第二十一条中的“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修改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管道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4.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也不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删除原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5.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修改为:“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重新启用的管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标准和条件。”
6.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并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管道企业的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督促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高后果区的重要事项。
“管道企业应当履行高后果区风险管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高后果区安全风险。”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