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年11月24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全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向省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书面征求修改意见;赴正安县调研并听取意见。2021年11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第七条中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修改为“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2.删除第十九条。
3.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管道保护责任”修改为“管道企业应当按照正常使用管道进行保护”。
4.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两项,内容为:“(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5.原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6.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最后一句改为第四款,并将“鼓励”修改为“支持”。
7.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拖欠临时用地补偿费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退还、补付有关款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原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