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1年9月26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财经委办理。我委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并于2021年9月10日召开论证会,听取省监察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管网华南分公司贵州输油部、贵州燃气集团、贵州昆仑天然气公司等14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于9月17日召开第34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石油天然气管道作为能源运输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2010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7年省人民政府制定了《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对保护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加快,石油天然气管道里程快速增长,管道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石油天然气管道存在着保护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保护职责不够明确,管道规划与其他规划不够衔接等问题,管道损坏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对于保障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管道运行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原则、规划建设、运营保护、高后果区监管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五条“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调整至第四条“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后。
2.删除第七条“行政”。
3.在第十五条第四款中的“建筑物”后增加“构筑物”。
4.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对需重新启用的管道,在停止运行、封存期间,管道企业应当按照正常使用管道进行保护”,并调整为第二款。
5.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统一规划”改为“统筹”。
6.在第三十六条中的“运用管道高后果区全视频监控等技术”前加上“逐步”二字。
7.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拖欠临时用地补偿费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退还、补付有关款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第四十条修改为: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管道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高后果区应急预案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