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司法厅厅长张涛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石油、天然气管道作为国家能源运输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能源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对国家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长治久安至关重要。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施行,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2017年制定了《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办法》实施以来,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规划、建设、保护、运行整体水平显著提高。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管道里程增长快速,管道外部环境变化巨大,管道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管道建设保护体制机制还需完善,工作合力还需加强,特别是政府、部门、企业、社会之间的联动不足;二是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专项规划衔接不够,管道建设临时用地补偿、土地复垦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损坏管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三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形成了较多的高后果区,加强高后果区安全防控提上日程。由于《办法》属政府规章,法律效力较低,立法范围较窄,难以对一些制度特别是创制性规定进行规范,因此亟需将原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9年10月,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能源局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启动起草、调研工作。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遵义市、六盘水市、黔南州等地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管道企业意见建议,并赴山东省调研,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和做法。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以及管道企业的意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省司法厅网站等网络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调研座谈论证,在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会后,省司法厅商省能源局根据会议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监管合力。《条例(草案)》明确搭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负责的管道建设和保护管理机制。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管道保护的领导职责,规定了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对重大管道事故隐患整改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二是明确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重大问题,同时对政府相关部门在管道保护中的职责分工予以细化。三是强化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管道企业建立健全管道建设保护相关制度。《条例(草案)》还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进行规定。
(二)关于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一是规定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规定管道企业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应当从我省实际出发,结合山区地理实际,坚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避免占用地方经济发展用地较平坦的区域,从源头上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与管道保护的关系。二是对管道建设中的临时用地补偿、土地复垦、工程相遇等实际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对竣工验收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确保管道建设质量。三是明确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保护长效机制,特别是对信息化建设、救援队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高后果区管理。《条例(草案)》从我省实际出发,参考国家大法修改动向,将高后果区作为专章予以规定,体现贵州特色和工作重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高后果区政府包保工作机制,由政府有关负责人分级分段包保,协调解决高后果区重要事项。二是明确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高后果区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区域,加强安全宣传,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三是规定管道企业应当根据高后果区等级制定巡护方案,加密设置高后果区地面警示标志,加强高后果区管道保护技防措施,强化高后果区的应急管理。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