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3月28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路良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再次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库专家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地方组织法修订内容进行了修改。2022年3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参加,对《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删除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及其常务委员会”。
2.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法治保障等重大措施的情况”;第七项修改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重要情况”;第八项句首增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十一项修改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重大自然灾害救济救助的情况”。
3.第六条中的“依法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为“依法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4.删除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删除第三款。
5.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此外,还对《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