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年11月24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对该规定作出修订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规定修订草案》分送省直有关部门、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赴正安县调研并召开座谈会。2021年11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参加,对《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单列作为第三项;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会治理、安全生产、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及宗教事务的重要情况”;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涉农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原第十一项改为第十二项,修改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第二款中的“第二、十一项规定”修改为“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项规定”。
2.第七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拟讨论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创新举措等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报请省委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3.第九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工作部署,充分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人大代表、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按照程序送审后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确需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由有提案权的相关主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提出。”
4.第十条第三款中的“省人民政府”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
5.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确有特殊情况的,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可以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
此外,还对《规定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