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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2年7月27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石松江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废止《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是镇宁自治县人大按照全国人大、省人大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相关工作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的决定。为避免对既有法规采取“一废了之”的简单化处理,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对条例的内容逐条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多次与镇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沟通协商,就该条例是应当废止还是应当修改以及废止的必要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评估论证,提出了镇宁自治县要认真贯彻执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条例废止后水资源管理的相关衔接工作,确保水资源管理工作力度不减、实效增强等意见建议。2022年2月11日,省人大民宗委协助镇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召开论证会,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农委、环资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的意见建议,与会单位对废止该条例均无意见。7月5日,省人大民宗委再次书面征求了上述单位意见,各单位均无意见。

  7月14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二十四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决定》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已近二十年,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条例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且国家和省关于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的规定覆盖面更广,内容更加详细、具体、严格,完全能够满足镇宁自治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更好地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废止该条例是必要的。《决定》的内容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当地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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