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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2年7月27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1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协助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提出修改建议;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修改建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的报告后,于5月27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论证,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7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毕节市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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