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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2年7月27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4月2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协助征求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修改建议对《条例》进行了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的报告后,于5月27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论证,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7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贵阳市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禁止采购、使用国家依法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2.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住宿、旅游、餐饮、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的经营管理者和配送服务人员,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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