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后增加“因特殊原因确需依法”。
2.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结合主动审查情况及反馈的审查意见,定期汇总、分析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必要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
3.第二十二条中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修改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
4.将条例中的“审查研究”统一修改为“审查”。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