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7月27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赴铜仁市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常委会立法专家深入研究相关意见建议。2022年7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三条中的“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修改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确保规范性文件合宪、合法”。
2.第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或者违背其他法定程序”。
3.将第十六条中“反馈审查研究意见”后的内容单列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结合主动审查情况及反馈的审查研究意见情况,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4.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发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能存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后增加“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
5.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在“其他工作机构”后增加“对需要予以纠正的规范性文件”,删除“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