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一条中的“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修改为“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履行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职能的作用”。
2.第六条中的“训练”前增加“教育”。
3.第七条第二款中的“退役军人”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4.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职责范围,因事设岗,明确具体职责,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5.删除第九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协助”;删除第十条第四项中的“治安巡逻”。
6.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可以按照规定”修改为“按照规定可以”;第二款中的“应当在人民警察指挥或者带领下进行”修改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7.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放宽”。
8.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修改为:“新聘用的辅警上岗前,公安机关应当举行入职仪式。”
9.删除第三十条第四款中的“服装”。
10.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责任”。
11.第三十九条中的“健康检查”后增加“必要时开展心理测试”。
12.第四十三条中的“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体系”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协助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体系”。
1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3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