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9年11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康民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贵阳代表团十五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将《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修订计划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省人大环资委办理。环资委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为《条例》确有重新制定的必要,并将此情况向省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了报告。省人大常委会遂将重新制定《条例》列为2008年的重点调研项目和2009年的立法项目。2009年初,环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并派员参加了全部起草、论证、调研工作。同时,环资委又先后10多次到两湖及周边地区进行调研考察,并约请有关部门就重新制定《条例》中的一些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会商。10月13日收到《条例(草案)》文本及说明后,立即致函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精神,专赴贵阳市人大、省水利厅、省环保厅重点征求意见。10月23日,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等18个部门以及贵阳市政府、安顺市政府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在此基础上,10月30日,环资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两湖是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和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两湖水资源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流域内数百万人口的饮水安全。《条例》1996年颁布并经2002年修订以来,对于两湖流域内的水资源环境保护以及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两湖周边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用水需求急剧增加,水环境质量恶化的形势依然严峻,已威胁到几百万人的饮用水安全,此事也引起了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视,并为此作出了专门批示。2007年底贵阳市为治理、管理好两湖水资源,成立了两湖一库管理局,强力开展依法治湖工作。由于有专门机构,加之专人管理、措施得力、管理到位、方法创新,两湖水质已出现向好趋势,改善程度明显。为了巩固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各有关部门,社会力量都应群策群力,做出贡献,而这当中重要的,就是要通过重新制定《条例》,采取更严厉的法律措施管理两湖,采取更有效的法律手段治理两湖,仅从这一要求看,现行《条例》已明显不能适应。我们认为,重新制定《条例》,应突出解决两湖水功能的重新定位问题;两湖管理机构职权相应的问题,也就是通过法规授权的方式,赋予两湖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两湖取水的科学审批问题等。使两湖管理机构有职有权,从严从紧地管理好两湖水资源和水环境。因此,为进一步规范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进一步严格各项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重新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条例(草案)》总体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建议
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即:“两湖水资源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适当兼顾农业用水,逐步减少工业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前款规定”。
2、第二十六条改为:“两湖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二)污染物达标排放许可;
(三)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在红枫湖、百花湖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先经两湖管理机构同意,由水利部门实施”。
3、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两湖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关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环保、规划、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绿化、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由两湖管理机构实施”。
4、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两湖管理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事人对监督性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监测数据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此外,还须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作进一步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康民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贵阳代表团十五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将《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修订计划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省人大环资委办理。环资委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为《条例》确有重新制定的必要,并将此情况向省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了报告。省人大常委会遂将重新制定《条例》列为2008年的重点调研项目和2009年的立法项目。2009年初,环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并派员参加了全部起草、论证、调研工作。同时,环资委又先后10多次到两湖及周边地区进行调研考察,并约请有关部门就重新制定《条例》中的一些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会商。10月13日收到《条例(草案)》文本及说明后,立即致函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精神,专赴贵阳市人大、省水利厅、省环保厅重点征求意见。10月23日,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等18个部门以及贵阳市政府、安顺市政府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在此基础上,10月30日,环资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两湖是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和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两湖水资源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流域内数百万人口的饮水安全。《条例》1996年颁布并经2002年修订以来,对于两湖流域内的水资源环境保护以及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两湖周边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用水需求急剧增加,水环境质量恶化的形势依然严峻,已威胁到几百万人的饮用水安全,此事也引起了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视,并为此作出了专门批示。2007年底贵阳市为治理、管理好两湖水资源,成立了两湖一库管理局,强力开展依法治湖工作。由于有专门机构,加之专人管理、措施得力、管理到位、方法创新,两湖水质已出现向好趋势,改善程度明显。为了巩固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各有关部门,社会力量都应群策群力,做出贡献,而这当中重要的,就是要通过重新制定《条例》,采取更严厉的法律措施管理两湖,采取更有效的法律手段治理两湖,仅从这一要求看,现行《条例》已明显不能适应。我们认为,重新制定《条例》,应突出解决两湖水功能的重新定位问题;两湖管理机构职权相应的问题,也就是通过法规授权的方式,赋予两湖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两湖取水的科学审批问题等。使两湖管理机构有职有权,从严从紧地管理好两湖水资源和水环境。因此,为进一步规范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进一步严格各项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重新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条例(草案)》总体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建议
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即:“两湖水资源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适当兼顾农业用水,逐步减少工业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前款规定”。
2、第二十六条改为:“两湖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二)污染物达标排放许可;
(三)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在红枫湖、百花湖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先经两湖管理机构同意,由水利部门实施”。
3、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两湖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关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环保、规划、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绿化、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由两湖管理机构实施”。
4、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两湖管理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事人对监督性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监测数据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此外,还须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作进一步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