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灭火演练;”,删去第五项中的“开展灭火演练”几字。
2、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权决定”之后加上“采取”二字。
3、在第二十九条中的“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之前加上“对”字。
4、删去第三十三条中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5、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6、《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6月1日”。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3月30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灭火演练;”,删去第五项中的“开展灭火演练”几字。
2、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权决定”之后加上“采取”二字。
3、在第二十九条中的“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之前加上“对”字。
4、删去第三十三条中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5、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6、《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6月1日”。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