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3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广生
省人大常委会:
《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4日经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15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09年9月8日,委员会协助三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三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0年2月9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内务司法委、农业与农村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三都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农村村寨火灾危害,保护农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三都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权决定”之后加上“采取”二字。
2、在第二十九条中的“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之前加上“对”字。
3、删去第三十三条中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广生
省人大常委会:
《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4日经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15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09年9月8日,委员会协助三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三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0年2月9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内务司法委、农业与农村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三都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农村村寨火灾危害,保护农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三都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权决定”之后加上“采取”二字。
2、在第二十九条中的“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之前加上“对”字。
3、删去第三十三条中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