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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年3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立宪


省人大常委会: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2月5日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2月6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09年8月18日,委员会协助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0年2月9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农业与农村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审议。会议认为,威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威宁自治县畜牧业的规范和管理,促进威宁自治县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威宁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利用荒山荒坡、荒地、耕地种草养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通过转租、抵押、参股等方式流转”。
  2、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申报认证,鼓励创建名特优品牌”。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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