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六条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
“(一)收集人口信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人口档案;
“(二)查验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手续;
“(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2、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承租者”修改为“居住人员”。
3、将第十九条中的“其他管理人”几字删除。
4、《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1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11月29日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六条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
“(一)收集人口信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人口档案;
“(二)查验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手续;
“(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2、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承租者”修改为“居住人员”。
3、将第十九条中的“其他管理人”几字删除。
4、《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1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