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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年11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连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5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0年8月2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0年10月9日召开了有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规定》的意见。10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解决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稳定贵阳市的低生育水平,提升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制定该《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六条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
  “(一)收集人口信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人口档案;
  “(二)查验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手续;
  “(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2、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承租人”修改为“居住人员”。
  3、将第十九条中的“其他管理人”几字删除。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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