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关于《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且对重要城乡规划进行论证、审查。”
  2、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清镇市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镇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将第三款修改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删除第二款中的“修文、息烽”几字。
  4、删除第十三条第三项中的“风景名胜区”几字。
  5、在第二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管理”后增加“依法”二字。
  6、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中的“规章”二字。
  7、将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现状照片”。
  8、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被确定为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违法建筑所有人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所有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9、《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1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11月29日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