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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酒类流通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在第十五条第二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9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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