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除第十一条中的“并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几字;
2、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负责解决森林、林木、林地争议纠纷”修改为“负责森林、林木、林地争议纠纷的仲裁”;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7月27日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除第十一条中的“并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几字;
2、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负责解决森林、林木、林地争议纠纷”修改为“负责森林、林木、林地争议纠纷的仲裁”;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