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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1989年实施以来,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相继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内容,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因此,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7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并负责日常工作。” 同时将第一款中的“具体”删去。
  2、将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中的“共青团”修改为“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三十三条中的“少先队”修改为“少年先锋队”。
  3、在第十三条“怂恿”后加“纵容”。
  4、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中小”删去,并在“托儿所及”后加“其”。
  5、在第二十三条中的“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前加上“向未成年人”。
  6、在第二十四条中的“休息”前加上“娱乐”。
  7、在第二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内容为“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以下条文序号顺延。
  8、将原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各类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9、在原第三十六条中的“定期检修”前加上“保持车况良好”。
  10、在原第四十三条中的“为其发展”前加上“予以鼓励”。
  11、在原第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内容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或者继承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教育和继承的权利。”
  12、在原第四十八条中的“复学”前加“其”。
  13、将原第四十九条中的“违法犯罪等”删去。
  14、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9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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