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协同”两字;
2、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有关”两字,将第四条第三项中的“询问”修改为“调查”;
3、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州”修改为“自治州”;
4、在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种质资源”前加上“天然”两字,在“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前加上“应当”一词;
5、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省或国家”修改为“上级”;
6、《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7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协同”两字;
2、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有关”两字,将第四条第三项中的“询问”修改为“调查”;
3、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州”修改为“自治州”;
4、在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种质资源”前加上“天然”两字,在“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前加上“应当”一词;
5、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省或国家”修改为“上级”;
6、《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7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