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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3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年5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 荣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的张树昭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第3号议案,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了专门研究。发函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老龄委、省民政厅等部门的意见,并征求了议案领衔人和每位代表的意见。2010年4月29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老年事业发展工作,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1990年5月颁布实施的《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办法和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政府在此项工作上的职责,《条例》实施20年来在促进老年事业发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条例》中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为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鉴于全国人大内司委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立法调研,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该法作准备。为此,我委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前,积极做好调研工作,待国家的大法修订后,再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对《条例》进行修订为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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