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吸毒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吸毒人员登记档案,对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2、 将条文中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同级公安机关”修改为“省公安机关”。
4、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禁毒科研”之后加上“和创建无毒县(乡、镇、单位)等”。
5、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的“1000元”修改为“5000元”。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1年5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