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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年3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广生

 
省人大常委会: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3日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14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0年11月8日,委员会协助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1年3月4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农业与农村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自治县农村公路急需解决的问题,实现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九条中“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并在“农业”后增加“、林业”二字。
  2、将第十四条第二款调整到该条第一款前,与原第一款合并。
  3、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修建农村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及里程碑、界碑、指路牌。”
  4、将第三十条第一句修改为“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5、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中“永久性”几字。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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