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0年9月1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先忧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委托,现就《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是国内唯一而又独特的,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和不可复制性的文化遗存。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既有利于继承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团结,又有利于挖掘、利用丰富的屯堡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旅游等产业,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来,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在诸多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但是,长期以来,社会对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仍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具有约束力的保护措施,给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乱搭乱建,破坏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传统风貌;二是许多珍贵屯堡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三是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有的已经濒临失传;四是屯堡文化遗产景观开发利用既不规范也不充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为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草案)》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并将此项工作交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办理。今年年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拟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并成立了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安顺市人大常委会、部分专家学者组成的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起草小组。3月上中旬,起草小组分赴福建、云南两省考察学习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4月上旬,起草小组赴安顺市及所辖的平坝县、西秀区、普定县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通过搜集、整理、研究国家及省内外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起草了《条例(草案)》。此后,起草小组又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数易其稿。6月下旬,起草小组再赴安顺,就《条例(草案)》征求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7月初,起草小组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征求意见。7月15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分别组织召开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文化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和有关专家学者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13日,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三、文本主要结构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文本主要结构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六条,分别规范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的原则、规划管理、传承发展、合理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条例(草案)》名称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虽都作出规定,但尚无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上位法。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既包括物质的,也包括非物质的,为进一步体现地方立法特色,故将此部法规的名称确定为《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2、关于屯堡村寨保护的规定
长期以来,安顺屯堡村寨内建(构)筑物修缮、改造极不规范,乱搭乱建现象较为普遍,损坏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传统风貌。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就安顺屯堡村寨保护的原则、屯堡村寨保护区禁止行为、屯堡村寨控制区禁止行为、对不符合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建(构)筑物修缮、改造等进行了规范。同时,为改善屯堡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安顺市及安顺屯堡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寨规划和建设,逐步改善屯堡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
3、关于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时,需要提交保护规划,并列出有代表性的传承人。云南、福建等省和我省制定的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中,都建立了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有关制度。为此,《条例(草案)》在第三章中对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格、申报、认定、权利义务、评估等作了明确规定。
4、关于合理利用的规定
为了解决好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矛盾,确保屯堡文化遗产得到合理利用,《条例(草案)》在第四章中从政策导向、产业培育、投资开发、自主经营、利用要求等方面规范了政府、单位和个人利用屯堡文化遗产的行为,有利于对屯堡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5、关于征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维护费的规定
目前,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安顺市人民政府及屯堡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投入。但是,投入的经费不能满足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弥补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不足,同时确保安顺屯堡所在地居民能共享屯堡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成果,更好地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参照云南丽江征收古城维护费的做法,《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维护费征收的有关内容。
6、关于参照执行
由于我省屯堡文化遗产分布不仅限于安顺市,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有关省份的做法,《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 “本省境内其他地区屯堡村寨的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先忧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委托,现就《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是国内唯一而又独特的,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和不可复制性的文化遗存。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既有利于继承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团结,又有利于挖掘、利用丰富的屯堡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旅游等产业,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来,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在诸多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但是,长期以来,社会对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仍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具有约束力的保护措施,给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乱搭乱建,破坏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传统风貌;二是许多珍贵屯堡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三是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有的已经濒临失传;四是屯堡文化遗产景观开发利用既不规范也不充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为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草案)》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并将此项工作交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办理。今年年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拟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并成立了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安顺市人大常委会、部分专家学者组成的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起草小组。3月上中旬,起草小组分赴福建、云南两省考察学习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4月上旬,起草小组赴安顺市及所辖的平坝县、西秀区、普定县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通过搜集、整理、研究国家及省内外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起草了《条例(草案)》。此后,起草小组又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数易其稿。6月下旬,起草小组再赴安顺,就《条例(草案)》征求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7月初,起草小组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征求意见。7月15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分别组织召开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文化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和有关专家学者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13日,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三、文本主要结构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文本主要结构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六条,分别规范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的原则、规划管理、传承发展、合理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条例(草案)》名称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虽都作出规定,但尚无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上位法。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既包括物质的,也包括非物质的,为进一步体现地方立法特色,故将此部法规的名称确定为《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2、关于屯堡村寨保护的规定
长期以来,安顺屯堡村寨内建(构)筑物修缮、改造极不规范,乱搭乱建现象较为普遍,损坏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传统风貌。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就安顺屯堡村寨保护的原则、屯堡村寨保护区禁止行为、屯堡村寨控制区禁止行为、对不符合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建(构)筑物修缮、改造等进行了规范。同时,为改善屯堡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安顺市及安顺屯堡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寨规划和建设,逐步改善屯堡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
3、关于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时,需要提交保护规划,并列出有代表性的传承人。云南、福建等省和我省制定的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中,都建立了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有关制度。为此,《条例(草案)》在第三章中对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格、申报、认定、权利义务、评估等作了明确规定。
4、关于合理利用的规定
为了解决好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矛盾,确保屯堡文化遗产得到合理利用,《条例(草案)》在第四章中从政策导向、产业培育、投资开发、自主经营、利用要求等方面规范了政府、单位和个人利用屯堡文化遗产的行为,有利于对屯堡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5、关于征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维护费的规定
目前,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安顺市人民政府及屯堡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投入。但是,投入的经费不能满足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弥补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不足,同时确保安顺屯堡所在地居民能共享屯堡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成果,更好地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参照云南丽江征收古城维护费的做法,《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维护费征收的有关内容。
6、关于参照执行
由于我省屯堡文化遗产分布不仅限于安顺市,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有关省份的做法,《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 “本省境内其他地区屯堡村寨的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