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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年5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蒋 可


省人大常委会:
  最近几年,一些国家和我国发生了多次大的地震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防震减灾业已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极为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自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将《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计划以来,省人大环资委就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派员参加了起草小组赴四川、云南考察、学习,并先后到我省的贵阳市、安顺市、黔南州、毕节地区及所属的多个县(市)进行立法调研;多次参加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召集的立法论证会。2011年4月22日我委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后,遂将《条例(草案)》分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4月29日召开会议,听取省编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厅、卫生厅、地震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的意见。5月4日召开省人大环资委第15次会议,结合征求到的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防震减灾事业关系民生,周恩来总理曾经说过:“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贵州地处我国南北地震带南段的东侧,西部部分地区跨入南北地震带,地震活动较为频繁,我省的贵阳市也已被国务院列为全国11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之一。由于我省人口密度较大,地质结构特殊,建筑抗震设防标准不高,一旦发生中强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可低估,因此,防震减灾任务非常艰巨。为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防震减灾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尽快颁布防震减灾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动员全社会依法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升我省防震减灾整体能力,十分必要。《条例(草案)》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一是提高全省的防震减灾意识,改变过去普遍认为贵州地壳稳定,不会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对防震减灾工作漠视的现象;二是对工程建筑抗震设防进行严格要求,保障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地震监测台网,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四是解决防震减灾工作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贵州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在第一条“促进经济社会”后加“可持续”几字。
  2、将第三条改为“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防御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3、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本级财政预算和”几字删除。
  4、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监督管理”改为“监督检查”,“负责牵头”改为“会同有关部门”,将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改为“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防震减灾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
  5、删除第七条第一款。
  6、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并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改为“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7、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成立前后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几字,将第六项中的两处“救济”改为“救助”,将第十项调整作为第六项,其余各项序号作相应顺延。
  8、将第三十条第二款改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社会帮扶、对口支援相结合的原则”。
  9、将第三十五条“制造、散布或者传播”改为“编造、传播”。
  此外,还需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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