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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大型矿山”。
  2、将第十九条第四项中的“三级和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血库等建筑”修改为“三级和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等建筑,省、市血库”。
  3、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的“消防”;将第六项中的“铁路”调整到“电力”之后。
  4、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广播电视、通讯管理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有关通信单位”。
  5、在第三十五条中的“扰乱社会秩序的”后增加“尚不构成犯罪的”。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1年12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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