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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农村公路”修改为“乡道、村道”;在第五款中的“村民委员会负责”之后加上“协助”。
  2、将第三十条第(一)项中的“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
  3、《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2年1月1日”。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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