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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正康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对《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肉品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肉品质量的好坏、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牲畜定点屠宰是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关口,是阻隔病害肉品上市的关键屏障。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生猪屠宰市场整体环境明显改善,肉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所提升,促进了行业朝集约化、现代化、机械化方向发展。2008年起施行的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生猪屠宰管理制度作了较大调整,《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随着定点屠宰形势的发展,我省屠宰行业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各地对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屠宰点的设置程序和监管措施各有不同,需要统一规范管理。二是屠宰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滞后,执法监管不到位导致私屠滥宰、“问题肉品”等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三是屠宰厂(场)内部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四是牛、羊等牲畜未纳入定点屠宰监管范围,牲畜屠宰监管长期处于手段不强、力度不够的状态,难以保障人民群众吃上真正的“放心牛羊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规范我省屠宰行业秩序,推进我省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牲畜屠宰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0年省商务厅根据我省屠宰行业发展及其行业监管需要,广泛征求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部分屠宰企业意见和建议,起草了《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草案)》文本,于2010年10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呈报该项立法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考虑到生猪屠宰范围较窄,应把牛、羊等牲畜屠宰一起规范进行监管。因此,将生猪屠宰条例更名为牲畜屠宰条例,并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1年 1月,省人大财经委联合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成立了《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草案)》起草小组,2月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条例起草小组组织召开了有20多家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的《条例(草案)》论证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同时,将修改后的草案文本印发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3月至4月期间,条例起草小组先后在贵阳、黔东南等地开展调研,听取各级商务和相关职能部门、部分屠宰企业对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及条例文本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借鉴外省牲畜屠宰立法的做法和经验,起草小组还赴陕西、甘肃等省开展调研。调研结束后,根据调研掌握有关情况及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文本逐条梳理、规范。5月中旬,条例起草小组召开了第二次省直有关单位论证会。6月,财经委组织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会,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对《条例(草案)》文本修改和完善。7月14日经财经委员会第65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为出发点,以定点屠宰设立审批、屠宰检验检疫、屠宰经营及其监管等为主要内容,共七章六十条。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行政审批。2008年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查确定权限上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并增加了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的法定程序。《条例(草案)》遵循了这一做法,将我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行政审批权限设为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并规范和细化了审批程序。同时,考虑到我省部分偏远地区的经济、地理等因素,只能建小型牲畜屠宰场点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规定小型牲畜屠宰点的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也增加了征求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这一环节。

  (二)关于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设置规划是审查设立定点牲畜屠宰申请的重要依据,因此其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尤为重要。《条例(草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合理控制屠宰厂场的数量,防止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还规定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应当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牲畜屠宰点的数量、布局等内容。为查处、取缔屠宰厂(场)未批先建行为,《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未按本条例规定取得定点资格擅自设立和修建、改建、扩建牲畜屠宰厂(场、点)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处以罚款。

  (三)关于屠宰环节中的检疫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牲畜检疫已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草案)》主要从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派驻检疫人员进行牲畜屠宰检疫,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提供检疫场所等方面予以补充。由屠宰厂(场)实施的肉品品质检验,《条例(草案)》则规定得较为详细,从检验规程、检验内容及检验人员培训等方面作相应规范,并规定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不得出厂(场、点)。

  (四)关于禽类的屠宰监管。在《条例(草案)》起草调研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建议把禽类逐渐纳入定点屠宰规范管理。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和群众消费习惯,《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市(州、地)具体情况确定鸡、鸭、鹅等禽类实行定点屠宰的,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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