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应当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修改为“应当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在第五十五条中的“依法执行公务”后增加“尚不构成犯罪”。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2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11月22日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应当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修改为“应当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在第五十五条中的“依法执行公务”后增加“尚不构成犯罪”。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2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11月22日